冠成信貸有限公司(“本公司”)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1) 客戶的有關資料可能會作下列用途︰
(a) 處理及批核借貸的申請,續期或取得;
(b)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c) 進行信貸審查;
(d)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審查及債務追討;
(e)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f) 設計為客戶使用信貸及相關貸款服務和產品;
(g) 推廣財 務 服 務 或 有 關 產 品 ;
(h) 確定本 公 司 與 客 戶 或 之 間 的 債 務 ;
(i) 執行客戶向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j) 本公司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
(k) 使本 公 司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承 讓 人 , 能 對 有 關 擬 進 行 的 轉 讓 、 參 與 或 附 屬 參 與 的 交 易 作 出 評 核 ; 及
(l) 與上述一切有聯繫, 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2) 本公司會將客戶的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予下列各方所述的用途︰
(a) 任 何 代 理 人 、 承 包 商 或 提 供 行 政 、 電 訊 、 電 腦 、 付 賬 、 債 務 追 討 或 其 他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運 作 有 關 服 務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供 應 商 ;
(b) 任 何 對 本 公 司 有 保 密 責 任 的 人 士 , 包 括 就 有 關 資 料 對 本 公 司 有 保 密 承 諾 而 與 本 公 司 同 屬 一 集 團 的 公 司 或 各 商 號 或 各 聯 絡 機 構 ;
(c)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 或 如 客 戶 欠 賬 時 則 可 將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予 債 務 追 收 代 理 ;
(d) 任 何 根 據 本 公 司 需 遵 守 的 法 律 要 求 而 向 其 作 出 披 露 的 人 士 ; 及
(e) 任 何 本 公 司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承 讓 人 , 或 任 何 本 公 司 對 客 戶 權 益 的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或 受 讓 人 。
(3) 根據條例規定及按其認可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人士均有權︰
(a) 查 核 本 公 司 是 否 持 有 其 個 人 資 料 及 有 權 查 閱 有 關 的 資 料 ;
(b) 要 求 本 公 司 對 其 不 準 確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出 更 正 ;
(c) 查 明 本 公 司 對 有 關 資 料 的 政 策 及 實 務 , 並 獲 知 本 公 司 持 有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類 別 ; 及
(d) 如 與 個 人 信 貸 有 關 , 可 要 求 獲 知 何 等 資 料 會 經 常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債 務 追 收 代 理 披 露 ,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籍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之要求。
(4)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5)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資料改正,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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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